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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老师的下家:可以盈利的非营利性机构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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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外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盈利模式、获利空间和营销手段等方向上存在争议,但在家长学员,甚至是部分体制内教师群体眼中,还是有一个共识——好未来的教研能力和教师执教水准一流。

作为好未来为教育产业打造的最宝贵“资产”,万千教师的群体在年底终止K9学科类培训之后,其去向额外引发人关注。

上周,好未来集团(NYSE:TAL)举办了以“感恩同行”为名的全员会。参与直播的是好未来集团CEO张邦鑫、学而思网校负责人刘庆逊、学而思培优负责人杨付光,以及好未来集团超2万名员工。员工大会的引发市场高度关注,也被外界解读为这是一场告别大会。

一个多月前,11月13日,好未来发布公告称,中国内地K9(幼儿园至九年级)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将于2021年12月31日截止,公司的业务重心将从学科类培训转为素质教育等方向。

好未来内部人士称,好未来集团的近2万名K9学科类课程教师,将于本月31日结束现有教学任务,之后,他们可以选择离职,或者转去非营利性机构继续从事相关工作。在好未来上市公司体系下,大约还有1万名员工从事营利性的业务。

“每天都在见证历史。”不止一位当前还驻守在教培机构的从业人员发出过如此感叹。某种程度上来说,当前各方对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营转非”的探索,是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以来,首次出现的涉及到整个行业性质的改革。

1、可盈利的非营利性机构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通常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团体,其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从艺术、慈善、教育、政治、公共政策、宗教、学术、环保等,起着弥补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间的落差的功能。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出现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与非营利组织类似的词汇还有“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公民社会组织”(civilsociety organization)、“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等。

作为政府和企业的区隔,非营利组织形成了第三种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从现实状况来看,公众所认知最广的非营利组织是慈善团体。

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非营利性法人有所规定。

其中,第八十七条指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民法典》指出,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当前,大家对非营利性机构存在的一个普遍性的误解——非营利组织不能有盈利。事实上,非营利组织的运作与企业一样是需要产生利益,但区别在于,非营利组织是为组织倡导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而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

非营利机构必须产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动的资金。它们因此借由公开筹款,或由公、私部门捐赠来获得经费,而且大部分的非营利组织经常是不用缴交缴营业税;而私人对非营利组织的捐款,有时还可以年度报税时扣抵个人所得税。

尽管非营利机构的目的,并非是通过营运使其利润最大化,但是,它仍然必须为其组织本身的财务负责。非营利组织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也必须管理和监督其收入(包括赠款、捐赠和组织服务收入等)、费用和支出,以确保其组织财政上收支的平衡。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大体上分为三大类:基金、协会、民办非企业。

其中,基金有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在内的公募基金,协会则是中国作家协会等;而民办非企业相对复杂,根据民政部所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钛媒体APP从北京市民政局网站发现,在被披露的备案公示信息中,当前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被划归为“民办非企业”的范围。

2、“双减”之下的“营改非”

在8月25日召开的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学刚表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成员分配利润。

根据7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双减”政策要求,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

在培训机构收费管理方向上,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通过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在明确工作部门责任中,涉及到了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多个国家级部委。而其中,民政部门要做好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工作,也就是当下关键节点“营转非”的登记与审批。

“双减”文件发布后,9月3日,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

其中要求,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培训机构在完成非营利性机构登记前,应暂停招生及收费行为。

各地教育培训机构已经逐步展开了“营改非”的进程。比如说,天津市滨海新区11月1日宣布,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压减工作取得突破进展。滨海新区范围内原有学科类培训机构459家,截至10月30日,50家符合资质的学科类培训机构顺利完成“营改非”。

好未来总部所属的北京地区,12月7日,北京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处发布了5个民办非企业线上学科类培训学校的行政许可决定书。这5家机构分别是,北京希望在线线上学科培训学校,北京志道线上学科培训学校,北京作业帮线上学科培训学校,北京乐学东方线上学科培训学校和北京猿辅导线上学科培训学校。
北京地区公示的5家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截图来自北京市民政局官网

北京地区公示的5家民办非企业线上学科类培训学校,图来自北京市民政局官网

据钛媒体APP了解,如上信息公开披露,只是学校备案信息公示,不意味着这几家教培机构已经完成了“营改非”的工作。新成立的非营利性机构,将与现有教培机构有何关联,并且未来会以何种方式运作,目前各方还未有公开的确切消息。

但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当前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在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后,将界定为民办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公益属性,并且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收益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办学。

而诸如好未来和新东方等大型教育集团,都已经逐步剥离K9学科类业务,而承载K9学科类的非营利性实体,也不再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关系。

3、民办校的非营利教育实践

通常而言,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自组织内部,或者是对外公开筹款,个人或企业捐赠,政府的补助等。此外,非营利组织也可透过提供不同的服务,或销售商品以增加组织资金收入。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来说,当前最大的收入来源当属家长的学费。这可能是他们与其他非营利组织区别最大之处。

在教育领域,非营利性的实践,在民办学校的体系已经有落地。

我国民办教育体系层次较为丰富,主要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中,关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区别,有如下相关的信息: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2021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于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从如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与营利性民办学校相比,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还提供了较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自1997年,第一部专门规范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于2003年9月1日废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替代)出台,民办教育发展有法可依。

教育部最新的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了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2021年5月,在介绍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时,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认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了我国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民办校体系的实践,是否会在将来为数量规模庞大的包括非学科类在内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一个参考?但也需要注意的是,民办校体系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民办校,而由于其教育的根本属性,最新的《实施条例》总则中已经强调,民办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

(本文首发钛媒体APP,作者|李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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